本报讯 发生在去年8月30日的一名山东籍菜贩杀死南通**案件(本报2010年8月31日曾报道),南通市中级法院昨天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凶手侯钦志犯故意杀人罪,处以死刑,缓期2年执行,并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50余万元,同时,法院还作出对其限制减刑的判决。这也是《刑法修正案(八)》自今年5月1日实施以来,当地首次适用限制减刑。
: _6 u; U2 x0 [( T6 J 执法起纠纷,**被菜贩刺死
4 t7 M& V0 u' S8 L2 [! t; \ 2010年8月30日早晨5时许,南通市崇川区**局和平桥中队**队员刘小兵等人,来到南通市蔬菜批发市场门前的“马路菜场”,对占道经营的摊贩进行管理。在管理中,刘小兵暂扣了山东籍菜贩侯钦志的电子秤,并告知次日到**局接受处理。其后,侯钦志跟随继续在现场进行管理的**队员刘小兵讨要电子秤未果,遂拔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威胁刘小兵,要求其归还电子秤。刘小兵见状上前抓住侯钦志双手欲将其制服。相持中,侯钦志持水果刀刺中刘小兵右中腹部,后挣脱后又持刀朝刘小兵左胸部刺去,致刘小兵当场倒地。行凶后,侯钦志逃脱,但3小时后被抓获。' n. p- _0 e* Y9 [4 K6 i) W
刘小兵被紧急送往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虽经医院全力抢救,终因伤势过重,不幸身亡。遇难时,刘小兵才31岁。刘小兵从部队转业,2009年刚被崇川区**局和平桥中队录用为**队员。刘小兵遇难后,被当地相关部门认定为因公殉职。& }( u8 Z, u- u- T; Z
非预谋犯罪,判死缓但限减刑
O# {1 j. d$ w3 j N7 Q8 T 法院查明,侯钦志,山东枣庄人,23岁,小学四年级文化,在南通以贩卖水果为业。庭审中,侯钦志的辩护人提出了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和**执法不公引发本案等辩护理由。南通中院审理认为,**队员刘小兵受单位指派参与执法,虽未及时出具暂扣清单,但并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过错,凶手侯钦志持刀强行索要电子秤,是导致矛盾激化的直接原因,因此对辩护理由不予采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