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淄博8月4日讯 李先生是一家开锁公司的员工,受公司指派给客户开锁,没想到这个客户竟然是个小偷,把房主家里洗劫一空。那么李先生和公司有没有责任呢?今天,晨报律师团免费咨询活动遇到了春晚小品《开锁》现实版,值守晨报律师团的山东前方律师事务所郎丰林律师给予解答。
2 |7 N+ ?4 d' F ^% | 李先生说,自己在一家开锁公司工作,3月15日,公司接到一客户电话,称自己钥匙掉了,要求上门开锁。公司就派李先生去,李先生到了小区后看到一男子站在门口,他想当然地认为这就是房主,连问也没问,就帮他打开了门锁。收了钱后,李先生就离开了。
' W5 w5 c/ v$ v) G! b# S0 \ 后来房屋的主人张某找上门来了,李先生才知道那人是小偷。原来,李先生帮他打开房门后,他将该房屋里的钱财席卷一空。张某要求李先生和他所在的公司承担责任。李先生觉得很委屈,是小偷偷走的东西,又不是自己偷的,怎么能承担责任呢?再说了,即使当时询问了那人的姓名,那人也提供了身份证,怎么就知道他是房屋的主人呢?总不能跟春晚小品《开锁》那样,找物业公司证明这人是小区的,物业让他提供房产证证明自己身份,房产证又在房内,绕来绕去浪费时间吧。# X7 [) t' O* {* y# s& c' e3 M
山东前方律师事务所郎丰林律师说,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李先生虽然没有与小偷共同盗窃的意向,但在开锁之前有核实对方身份的义务,其未尽到核实义务贸然开锁的行为,给小偷偷窃提供了条件,存在过错,构成无意识的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李先生是开锁公司职员,其行为是职务行为,应由其工作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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