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锁艺人

标题: 哈尔滨率先对开锁业立规 擅自传授开锁技术最高罚3万 [打印本页]

作者: dapeng0225    时间: 2011-12-19 14:55
标题: 哈尔滨率先对开锁业立规 擅自传授开锁技术最高罚3万
法制网哈尔滨11月15日电 记者郭毅 今天,记者从哈尔滨市公安局获悉:执行《哈尔滨市开锁业治安管理规定》的各项准备工作一就绪,12月1日起哈尔滨市公安局将依据这个《规定》全面整顿本市的开锁业。6 \/ r" ~9 V+ o7 Q
* [+ D5 d& `1 E2 r( _: u
  为规范开锁业治安管理,加强对开锁业从业人员的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稳定, 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2011年10月19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哈尔滨市开锁业治安管理规定》,将于12月1日施行。据悉这是国内首部规范开锁业治安管理的地方政府规章
, |% q+ i, Z0 v% w- c9 U0 \% r% h7 E  M
  《规定》首先,明确开锁业设立程序:开锁服务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必须对开锁从业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对其进行开锁业监管,解决开锁经营单位“小、散、乱”、“摆个小摊,见钱锁开”问题,逐步形成总量控制、布局合理的格局,《规定》明确,《规定》明确,从事开锁业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在核准的范围内从事开锁经营活动。开锁业经营者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未取得营业执照和《特种行业许可证》,不得从事开锁业经营活动。
" x+ r) }6 H- K% B& T. i' |4 T% \8 \6 s! Y
  申请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营业执照及复印件,合法、固定经营场所、设施证明材料,从业人员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设备工具照片,从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从业人员是否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 q2 c  x' b' j5 |
& r7 g3 s6 g+ j! P: }) w; g' B3 u" R
  公安机关在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时,应当提取开锁从业人员的指纹、掌纹等信息,并为从事开锁业务的从业人员发放统一印制注明其姓名、年龄、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联系电话、工作编号并贴有本人照片的《开锁服务上岗证》。
3 d( y1 j2 m: s; i5 ?) J. I
- J- f+ _2 g4 W0 `" m: i9 |. U  《规定》其次,明确开锁程序:开锁程序是开锁业治安管理中最关键的环节,如果没有严谨规范的开锁程序,极易被违法犯罪分子利用,给违法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引发了入室盗窃案件发生。为此,《规定》明确,开锁从业人员为单位和个人提供开锁服务,开锁从业人员、求助单位和个人应当到辖区公安派出所登记。开锁从业人员为个人房门提供开锁服务,应当查验求助人的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并登记保存。开锁时应当有邻居、社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在场。求助人不能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开锁时邻居社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不能在场的,应当由求助人提供担保人,开锁从业人员应当详细审验担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在《受理开锁业务登记簿》中详细注明;不能提供担保人的,应当在辖区公安派出所民警的监督下实施开锁。开锁从业人员为单位提供开锁服务的,应当查验求助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及加盖公章的法人代表委托书,并登记保存。开锁从业人员为求助人开启各类机动车锁的,应当查验登记求助人的居民身份证、行车证、驾驶证等有效证件。求助人不能提供居民身份证、行车证、驾驶证等有效证件的,应当在辖区公安派出所民警的监督下实施开锁,并在开锁后查验。开锁从业人员应当做好开锁全过程的记录,现场开锁服务完成后,开锁从业人员、开锁求助人应当在《受理开锁业务登记簿》上签字;单位求助的需加盖单位公章;开锁服务记录单要注明开锁从业人员、当事人、见证人等的基本信息和联系方式,开锁的时间、详细地址以及房屋或者车辆等物品的牌号、特征等基本情况,经签字确认并保存一年以上。
, o# u8 V* Y9 U6 Q
% ~$ r) O) {. Y5 I  《规定》第三,强化开锁业治安监管:开锁从业人员掌握着特殊技能,存在着重大的治安隐患,如不进行有效管理和严格规范,将严重威胁公共财产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此,通过建立监管信息平台,将全市开锁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指纹、掌纹、从业单位轨迹、培训等信息详细登记存档,岗前培训以及开锁工具和开锁技术资料出售、出借等都做出了严格的规范。0 @0 Y7 \5 r1 l3 {
/ {2 u* V' s4 }! b3 }- B% T7 r
  《规定》最后,强调罚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传授开锁技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出售、出借开锁技术资料和开锁技术工具。违反以上规定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开锁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未履行规定开锁程序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Q) v5 s2 K6 [& D5 T* A0 U% K  k

作者: 永安锁具    时间: 2011-12-19 20:46
{:soso_e113:}
作者: 鑫发开锁    时间: 2011-12-20 21:28
{:soso_e100:}
作者: uht548    时间: 2012-2-7 08:09
{:soso_e100:}




欢迎光临 中华锁艺人 (https://suoyiren.com./) Powered by Discuz! X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