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锁匠工作中,如何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锁业快讯 2016-7-26 11:35 6657人浏览 0人回复
摘要

据报道,前些日子,北京一自称是车主的男子打电话给开锁公司,说自己的汽车钥匙丢了,需要帮忙。没多久,开锁公司的三名员工便赶来,为该男子开锁。正在开车门时,突然传来一声大喊:“住手。”又一位自称是车主的居 ...

     据报道,前些日子,北京一自称是车主的男子打电话给开锁公司,说自己的汽车钥匙丢了,需要帮忙。没多久,开锁公司的三名员工便赶来,为该男子开锁。正在开车门时,突然传来一声大喊:“住手。”又一位自称是车主的居民气冲冲地跑来,制止了他们的行为。原来,来人才是真正的车主冯先生。冯先生说,当时车贼很是坦然,还向他出示了行驶证,他一看,除了车主一栏姓名与自己的不同以外,车型、车号都没错。冯先生断定自己是遇上偷车贼了,而且手段还挺高明。于是,冯先生便拨打了“110”。该男子见冯先生报了警,便偷偷溜了。

  问题一:开锁公司为盗车贼开锁,其行为应如何定性?该行为构不构成共同犯罪?
  开锁公司帮助盗窃者开锁如何定性,最关键要看开锁公司在主观上是否知道这些请他开锁的人是否有盗窃的故意。如果主观上明明知道别人是盗窃行为,并且帮助他开,是共犯;如果主观上反映不出来他知道对方的行为是盗窃,那以盗窃罪定的话,就是客观归罪。这里面就有一个问题,主观是见之于客观的,小偷请你开锁,小偷不会告诉你他是小偷,但是作为开锁公司,应该根据客观情况分析和判断。比如说深夜了,委托人鬼鬼祟祟的,神情也非常慌张,那么按照正常人的思维和判断,他这种要求开锁的言行不正常的话,应该就引起开锁公司的注意。如果出现这种情况,我觉得开锁公司应该推定委托人的行为不轨,如果说能够推定开锁公司知道或者是应当知道请他开锁的人是实施盗窃行为,那就可能认定是共犯;如果开锁公司从客观表现推不出来委托人的行为不轨,而是按照正常的手续要求别人出具相关合法的证件,能够足以证明要求他开锁的人就是车主,那么这种情况下则不能构成盗窃罪的共犯。

  问题二:开锁公司也可能存在故意开锁盗窃,故意与否应如何界定?
  假设开锁公司故意开锁盗窃,那么其故意的情形应属于盗窃犯罪;如果盗窃犯事前与开锁公司明确表示盗窃汽车,开锁公司亦表示同意,这表明开锁公司具备事前的犯罪故意而构成共同犯罪的故意。但是,实践中在缺乏盗窃犯证明的情况下,如盗窃犯逃跑的情形中,界定开锁公司是否具备主观故意的内容一般通过其客观行为加以判断。这些客观行为大体可以表现为,开锁公司经过审查,发现盗窃犯所持证件的疑点后,一是不指明而超出其正常收费标准,高收费。盗窃犯本人亦心照不宣地同意开锁公司的开价,此时,通过开锁公司的行为可以界定其主观具有故意,或者最起码是明知而放任。二是明确告知盗窃犯其所持证件有问题,不同意开锁,但在盗窃犯反复做工作以至于作出一定承诺的情况下,同意为盗窃犯开锁,开锁公司事中的参与和盗窃犯一道构成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但是,仅凭客观行为还不足以判断主观是否存在故意,还应有充分、确凿的证据予以佐证。

  问题三:因为出示的是假证件致使盗窃犯得逞,开锁公司存在未尽审查的过错,当事人能不能向开锁公司主张赔偿?
  因为出示的是假证致使盗窃犯得逞,开锁公司存在未尽审查的过错,这种情况当事人可以向开锁公司主张赔偿。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有关过错行为责任的规定,行为人主观上存有过错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就本案而言,开锁公司未尽审查职责,或审查程序不严格,导致财产所有人受损失的,所有人有权请求开锁公司予以赔偿。
  但是,面临当前造假证泛滥的现象,如果盗窃犯确实运用先进的伪造技术,使开锁公司在受蒙蔽或蒙骗的情况下予以开锁,导致所有人财产受到损失,开锁公司亦应对其无过错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的无过错原则的要求,必须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方可承担赔偿责任。然而,遗憾的是现有法律并无针对这种行为的明确规定,所以开锁公司不能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从春晚小品《开锁》看权属关系的证明
  小品《开锁》中主要的笑料来源于对开锁公司和物业公司的嘲讽,当然小品本身的立意以及结尾的处理在于体现社会关系的和谐,但对于贯穿小品始终的对开锁公司以及物业公司要求业主提供有效证件这一情景的嘲讽,从法律角度考虑是否正当以及是否会对人们的行为起到积极的正面引导作用,却颇值商榷。
  问题一:开锁公司要求出示“身份证、房产证、户口本等有效证件”是否应当?
  当我们丢了钥匙、钥匙忘在家中或车钥匙忘在车里等情况发生时,我们可能面临开锁的需要,开锁人也正是应此需要而生,替人开锁是他们的谋生之道或说主营业务。但开锁又涉及到财产权的保护问题,如有不慎可能为不法分子利用,正如黄宏在小品一开始所说,现在小偷不用自己动手,打两个电话给开锁公司与搬家公司就都办了。所以开锁公司在受人委托开锁之前,需要验明委托人的身份,即验明委托人确实属于财产权利人。我们国家目前没有关于开锁业的统一规范,但有些省市已经出台地方性法律规范,将开锁业列为特殊行业,需要公安机关的审批或备案,也明确要求开锁业者在开锁前需要查验证件并进行登记。而诸多的开锁业者,就我通过网络浏览的开锁公司看来,对于开锁之前的程序也大多有着明确的规定,如北京某开锁公司的开锁须知如下:
  一、为维护社会稳定,本公司严格遵循开锁登记手续;
  二、用户需开锁时,须出示有效身份证与开锁地址相符或邻居、居委会、物业公司、公安局证明;
  三、房租赁应出示租房协议和本人身份证。如遇租房协议(或身份证)锁在屋内须由邻居签字后方可开启。
  四、摩托车、汽车驾驶员因有钥匙打不开或丢失钥匙时,驾驶员应出示行驶证及驾驶证(身份证);
  五、单位开启保险箱,须经该单位领导认可方可开启,并为客户保守密码
  依上述分析,开锁公司在替人开锁之前,应当验证身份。相应的,找开锁公司开锁,应当设法证明自己的身份。

    问题二:如何有效证明委托人与财产之间的权属关系?
    证明委托人就是所有权人或有权使用人,则要分情况而定:                 
  1、如果您需要打开的是房门,而且委托人就是房主本人,则需要求对方提供与房屋地址一致的身份证件即可;如果是租的房子,您需要对方出示租房协议和本人身份证。但无论是房主还是承租人,都有可能证件也丢失、或者锁在了屋内,就如小品中“不开箱子就提供不了证件,不提供证件就不能打开箱子”的两难境地一样,这种情况下的处理,对于房主而言可让邻居、居委会、物业或派出所等证明,对于承租人需邻居签字证明,当然本人认为,如果物业或居委会也能确认该承租人的身份,其提供证明也是可以的。如果均不能证明,就拨打110,110的出警记录可以帮你作证据使用。
  2、如果您需要打开的是车辆的锁,按照上述开锁须知,需要您提供行驶证以及驾驶证(或身份证)。
  3、如果您需要打开的是单位的保险柜,则必须是该单位领导认可,当然需要什么级别的领。
  开锁公司开锁之前,需要有身份验证的程序要求,这种身份指要求开锁的人所具备的对于开锁对象的权利,对于不同的开锁对象,权利人与开锁对象之间不同的权属关系,要求证明的条件也不同。具体到小品〈开锁〉,黄宏要求开锁公司开的既不是房门,也不是车锁,也不是单位保险柜的锁,而就是自己私人所有的一个箱子,这种情况下,还需不需要证明身份,如何证明?对此,开锁须知中没有明确说明。从法律角度而言,应当如何处理呢,这里涉及到物权法的一个基本规则,即物权的公示规则。所谓物权的公示,指我对一物所享有的物权,以一定的方式公开显示出来,以让其他人知道我对该物所享有的权利。物在法律上分为两种,一种是不动产,如房屋、土地;另一种是动产,相对与房屋土地而言的,可以自由移动的物。不动产物权的公式是以登记的形式进行,即谁是不动产的物权人,以有关机关的登记为准;要确切证明您是否是一处房产的业主,只要您提供房产证以及身份证即可,当然也可按照开锁须知上的简便方法,看一下身份证上的户籍地址是否与房屋地址一致。对于动产,除了需要登记的特殊动产如飞机、船舶、机动车等以外,其物权公示的方式是占有,即谁占有该物,则推定为谁是该物的合法权利人。黄宏的箱子即是典型的动产,黄宏对该箱子的权利仅凭其占有这一事实就足以证明了,并不需要提供身份证、房产证、户口本以证明,而且,这些证件也证明不了黄宏与箱子之间的权属关系。当然,对于委托开箱子的人,开锁公司应当留存其基本信息备案,比如留存身份证复印件、或留下名字、证件号码以及委托开锁的书面授权。所以,小品中要求黄宏出示“身份证、房产证、户口本等有效证件”应系剧情需要,实际生活中则不必要求这样,只需要核对黄宏极其本人身份证件,并要求其签字授权即可。
  在小品中,开锁公司和物业公司饱受了黄宏的讽刺与嘲笑,但大家千万不要因此而认为开锁公司以及物业公司请黄宏出示身份证、房产证、户口本等有效证件的刻板要求真的很可笑,本文已经作了分析,无论从法律原理还是开锁业的行规而言,在开锁之前进行必要的身份验证都是必须的,只是具体到黄宏要求开锁的箱子,因其区别与房屋或者机动车的性质,本不必要如此麻烦而已。所以,在需要开锁公司服务时,一定要有这样的意识,即在打电话要求上门服务的同时,一定想好如何证明自己的身份并提前做好准备。

  二、如何减少和规避相应的法律风险
  开锁业是一个新兴的行业,它的兴起在为广大群众救急解难提供了便利的同时,也存在着比较突出的问题。由于在管理上存在着法律空白,有些地区目前甚至还没有一个明确的管理部门。由于其成本低的特点,吸引了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这个行业。除了开一些技术含量较高的锁需要学习技术和花费时间外,普通锁的开锁技术普通人在20分钟内就能学会。因此,客观因素造成了目前开锁经营单位无序增长,开锁技术肆意泛滥的混乱局面:一些开锁经营单位内部管理混乱、对开锁技术人员审查、管理不严,在开锁服务过程中又缺乏严格的监督管理,给违法犯罪分子造成可乘之机,直接危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一)锁匠个人
  备案登记,是根据公安部主管部门领导关于“做好对开锁工具制造商、销售商和锁匠的登记注册工作”的指示精神,为锁匠职业技能等级鉴定的预先登记而整理编辑的。
  备案登记能有效打造锁匠交朋结友、相互交流技艺的平台;
  备案登记能有效提供一个锁匠与锁匠耗材、开锁工具的制造商、销售商的交流和沟通供销平台;
  备案登记信息由公安部治安局八处下发到全国各地的公安局派出所和相关机关,更是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管理凭证和依据。
  备案登记整理完成以后,是锁匠职业技能等级鉴定要参考的翔实数据和依据。
  备案登记是行业第一次对国内锁匠信息编辑整理,能促进行业的更好交流和进步,因此也具有很高的收藏价值。

  (二)相关部门部门规范市场秩序
  我国目前对开锁技术和开锁工具的管理,虽然有些城市出台了一些措施,但从整体上说,尚处于放任自流的管理状态。从公安部到省公安厅再到各地市局,都还没有统一的、可以约束开锁业从业人员的相关法规和行业规范,所以在管理上,常常会因为没有相关法律依据而进行具体操作,监管工作也就很难到位。相比较而言,国外在相关的法律约束上确实走在了我们的前头,如日本就于2003年颁布了《禁止持有特殊开锁工具法》及其实施细则,第一次明确规定如无正当的业务需要任何人不得持有特殊开锁工具。在此之前,日本当局对特殊开锁工具没有规定,任何人都可以自由持有并使用特殊开锁工具和技术。正是缺乏法律依据给管理带来不小的麻烦,才促成了这部法律的诞生。但另一方面,由于该法是专门针对特殊开锁工具的持有和销售而制定,因此关于制造特殊开锁工具以及传授技术的问题仍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应当承认,如果法律法规能够尽快明确开锁行业的管理部门,提高行业的准入门槛,可能就不会出现开锁经营单位过多过滥的局面;如果能够尽快出台“禁止持有开锁工具”的法律法规,加强对开锁工具及其生产企业的监管,也可能不会出现开锁工具“沿途叫卖”的恶劣行为。

  (三)行业协会应发挥自律作用
  当前开锁业经营秩序混乱的局面与缺乏行业自律有很大关系,有一位从事开锁服务多年的老师傅就曾说:“心中该有一把职业道德‘锁’!如果人们对开锁匠越来越不信任,那么这个行业就面临危机了。” 加强行业自律是社会发展的要求,是消费者的呼吁,是行业的心声。行业自律与行政监管相比有许多优势,比如,行政监管大多针对结果,行业自律则关注过程、贴近市场,更具敏感性、针对性、及时性和灵活性,能够解决正在出现的问题,更有效率。英国没有关于销售开锁工具的法律规定,完全依靠行业规定来约束、规范行业行为。锁业制造商只允许经过认可的厂商也就是M L A的会员从事开锁工具的销售。这些工具几乎全被登记了串行编码,当这些工具被销售给非会员顾客的场合,M L A将采取措施中止该会员从厂家购进开锁工具。因此,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自律性行业管理的职能,引导行业的优化与发展,组织制订并执行行业规范,代表和维护行业的利益,并协助政府实施规范管理;各地正规的开锁公司是行业自律工作的主体要加强质量意识,增强服务意识,诚信经营,规范经营,严格开锁技术的传授,树立品牌化的经营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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